(2015)莆刑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发镇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发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李发镇,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厦门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3000元;原暂扣法院赃款人民币117000元当庭没收,其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16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发镇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57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发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5.2分。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发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发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