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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南天瑞工贸开发中心与济南丝绸印染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天瑞工贸开发中心,济南丝绸印染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天瑞工贸开发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丝绸印染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启金,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天瑞工贸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济南丝绸印染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因被执行人于2006年经国务院全国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截止目前,还有400余在册职工,且各项社会保险长期拖欠,造成职工上访,堵塞交通等诸多社会问题。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济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