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占文与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占文,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066号原告原占文。被告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负责人:雷锋职务:厂长地址:涉县309三局服务区。原告原占文与被告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原占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占文撤回对被告涉县恒利汽车配件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原占文负担。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