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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等与付×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付×1,付×2,刘×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付×1,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霆,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云,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2,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豫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5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翠萍,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付×1因与被上诉人付×2、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5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57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泊审 判 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