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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爱忠与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卢爱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15-2号原告姜爱忠。委托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文俊路)。法定代表人卢爱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卢爱平。以上两委托代理人娄碧霄、周超尘(实习),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臣伟。被告万向东。被告郁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爱忠诉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卢爱平、顾臣伟、万向东、郁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爱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爱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7元(已减半),由原告姜爱忠负担。审 判 长  韩明智代理审判员  虞忠红人民陪审员  杜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保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