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财产不易执行。申请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葛某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