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安成铺西500米,组织机构代码05019228-2。法定代表人:郭邵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晋宝,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南市淮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4263-4。委托代理人:王波,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淮南市吉庆庆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