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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多民蔡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曲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多民蔡初字第60号原告薛某某,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海军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荣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