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63号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儒林,总经理。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立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改性沥青车间设备一套,岩沥青车间设备一套,过滤车间设备160立方稠油泵两台等全部设备及油品。二、查封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羊孔公路南侧,羊二村段面积66667平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国用2010第3**号)及地上建筑物。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