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协助委托人行使各项诉权等一般代理。被告吴某,男,生于1974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安家乡卫生院职工。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林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