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叠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无业。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沃尔玛商场与商贸城之间的天桥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莫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铃木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1元)的大锁及电门锁打开后盗走,行至沃尔玛商场后面的停车场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抓获。赃物及作案工具被当场缴获,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图、赃物及作案工具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莫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其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发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桂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