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长水、陈新法与陈新法、陈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水,陈新法,陈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99-2号原告:胡长水。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法。被告:陈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水与被告陈新法、陈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胡长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 枫 君审 判 员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 邹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