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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仁鹏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