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身份证号码:×××6615,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在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建陶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其进入该公司四厂机件仓库领料之机,盗走存放在仓库24区2401货架的REXROT(力乐士)牌182型比例阀一个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比例阀价值人民币9797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潘某家属代其赔偿给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建陶工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797.33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苏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检验报告,通话记录清单,说明,领料单、送货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