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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跃东与王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跃东,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少武,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张跃东申请执行王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少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跃东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42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少武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经张跃东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张跃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书对其担保人张新新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0号院16号楼2单元6层2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465**)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张跃东与王少武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申请执行人张跃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张新新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0号院16号楼2单元6层2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465**)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