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卢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1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卢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卡号62×××82。后被告人卢某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累计本金10699.77元,未按时归还欠款,经该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且已超过三个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卢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卡号62×××82。后被告人卢某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累计本金10699.77元,未按时归还欠款,经该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且已超过三个月。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卢某结清该信用卡所欠的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卢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开户资料、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明细、银行催收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证明;抓获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