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宗钢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钢,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372号原告张宗钢,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晨光,男。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委托代理人何海妍,女。原告张宗钢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公开执法信息的法定职责及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作出的丰政复字(2015)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秀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宗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宗钢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宗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