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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炳与陆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袁炳,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告陆清银,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炳与被告陆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炳以拟与被告陆清银通过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清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为2698元,由原告袁炳负担。审判员  王邦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林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