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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与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仪征市。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俊,仪征市××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唐媛媛,仪征市××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仪征市。法定代表人余礼本,主任。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与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村民委员会应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云桥组7731平方米(约11.6亩)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7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义务,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拆除执行条件,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拆除执行条件,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仪土监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将来强制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