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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潘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克苏。法定代表人:王笃林,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194664.6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温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邢慧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