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司马义卡斯木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马义·卡斯木,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司马义·卡斯木,男,维吾尔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阿不来提·买买提,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庞兴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惠,男,汉族,1957年3月6日出生,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员工,住成都市。再审申请人司马义·卡斯木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司马义·卡斯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