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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袁红成与陈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成,陈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袁红成。委托代理人张理,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陈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成与被告陈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超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成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成撤回对被告陈超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红成负担。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桂 彦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