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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四川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必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宁县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四川省长宁县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仕兵,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必怀,男,生于1949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长宁县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必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长宁县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长宁县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长宁县卧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费免收。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