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杏花与朱珏瑞、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杏花,朱珏瑞,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杨鑫辉,魏桂芳,朱万龙,蔡菊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许杏花。被执行人朱珏瑞。被执行人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朱珏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法定代表人朱万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世纪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潘秀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鑫辉。被执行人魏桂芳。被执行人朱万龙。被执行人蔡菊琴。许杏花与朱珏瑞、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杨鑫辉、魏桂芳、朱万龙、蔡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朱珏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杏花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朱珏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杏花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被告朱珏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杏花律师代理费25000元;被告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杨鑫辉、魏桂芳、朱万龙、蔡菊琴对被告朱珏瑞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6元,合计20081元,由被告朱珏瑞、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杨鑫辉、魏桂芳、朱万龙、蔡菊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丹房权证埤城字第XXXX、XXXX、XXXX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丹房权证后巷字第XXXX、XXXX号房产(上述房产均不宜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丹国用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丹国用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宜处置)。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珏瑞银行存款15757.74元,扣划被执行人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0.85元,扣划被执行人杨鑫辉银行存款71063元,扣划被执行人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726.98元,扣划被执行人朱万龙银行存款10933.25元,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2528.07元,扣划被执行人魏桂芳银行存款23604.96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朱珏瑞所有的牌号为苏XX**小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丹阳市兴辉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XX**、苏XX**小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杨鑫辉所有的牌号为苏XX**小型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朱万龙所有的牌号为苏XX**小型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除上述查控措施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扣划的292824.85元(含执行费13400元)及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审 判 员 周子非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生亚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