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晓英与王永金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英,王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510号申请人高晓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乌审旗工商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永金,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高晓英申请执行王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晓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超出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乌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