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合梅与宫献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合梅,宫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朱合梅。被执行人宫献伟。申请执行人朱合梅与被执行人宫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3125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