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原莉莉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出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被执行人原莉莉,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原莉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莉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