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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罗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罗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胡某,东风汽车公司机关幼儿园教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罗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