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索某某,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索某某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户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霄袆审判员 巨西挺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