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孟某某,女,1975年2月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