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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孟某某,女,1975年2月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