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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陈天文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陈天文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72号原告: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悦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支宏、王飞,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天文,该厂投资人。被告:陈天文,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陈天文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陈天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陈天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山市公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