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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石磊与被告侯培雯、刘佩、罗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张石磊。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培雯。被告刘佩。被告罗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磊与被告侯培雯、刘佩、罗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石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原告张石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张文娜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