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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互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司荆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南京互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帮置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珠北路129号滨河御景花园。法定代表人陶象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尚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荆州,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互帮置业公司诉被告司荆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3247元、公摊水电费900元,合计414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秋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帮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尚芳、被告司荆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互帮置业公司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司荆州作为南京市浦口区滨河御景花园1幢104室业主,拖欠原告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费3247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公摊水电费9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司荆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互帮置业公司物业费3247元。二、驳回原告互帮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司荆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秋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