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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5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店长。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