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声桂与曹林、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声桂,曹林,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575号原告:何声桂,男。被告:曹林,男。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声桂诉被告曹林、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声桂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声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声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声桂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