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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卉,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玉洁,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乙,女,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丙,女,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大魏村***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  张秀娟审判员  李兰霞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