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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少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莲英与陈某甲、陈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莲英,陈某甲,陈刚,吴珍桃,周彩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少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平莲英。委托代理人朱宁莉。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刚。被告陈刚。被告吴珍桃。被告周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莲英诉被告陈某甲、陈刚、吴珍桃、周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莲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莲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