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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125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省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