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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傅志强、陈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志强,陈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89-3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世文,男,系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傅志强,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越,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傅志强、陈越共同所有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通江路10号1单元附7号住房一套(权属证书号:201405767,建筑面积148.98平方米)。现经过依法变卖,该套住房已出卖给买受人赵为根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志强、陈越共同所有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通江路10号1单元附7号住房一套(权属证书号:201405767,建筑面积148.9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