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