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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