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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运香诉被告叶耿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叶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