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凤婷与潘学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婷,潘学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张凤婷,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潘学庆,男,汉���,1987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婷与被告潘学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凤婷承担。审 判 长 唐殿强人民陪审员 孙读立人民陪审员 李尚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