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渊博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刑初字第002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渊博,无业。2005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渊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渊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渊博容留韩某、李某、张某三人在遵化市铁路小区8号楼1单元103室李渊博的租房内,轮流用吸壶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渊博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渊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渊博容留韩某、李某、张某三人在遵化市铁路小区8号楼1单元103室李渊博的租房内,轮流用吸壶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渊博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渊博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冰毒、冰毒吸锅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李某、韩某、李卫东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渊博的供述和辩解、尿检报告等简单意见、现场检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渊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渊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渊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还具有犯罪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渊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渊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武海潮代理审判员  张峰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