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吴某某,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现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吴伟标、林伟,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秋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伟标、林伟、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11年底,原告与被告在网络交友相识谈婚,双方之间直接交谈时间非常少。2012年2月9日,双方到揭东县月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2日生育女儿“李某甲(昵称鱼儿)”(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对各自性格互不了解。原、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一般,但被告好逸恶劳、人品低劣、暴躁等性格逐渐暴露。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就跟原告吵架,又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原告多次规劝未果,为给女儿一个完整家庭,原告只能一再忍受,但被告甚至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悔改,更加任所欲为。原告为了挽救被告和家庭,2013年5月间,原告说服被告同住原告娘家。后经原告父亲从中牵线,被告与他人合伙生意。但被告不珍惜,反而卷走合伙人2万元。随之,又破门入室搜走原告娘家1万元,将原告娘俩遗弃在原告娘家,自身飞天而去。当时,女儿只有四个月大,原告为了生存,只好自己打工赚钱养育女儿。自此,被告杳无音信。原、被告生育女儿后,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孩子一直是由原告和原告父母在照顾,被告怕劣迹败露将原告娘俩遗弃在原告娘家,被告不配为一父亲。故原告认为女儿随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原告现寄身住于娘家,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比较困难,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原告渡过难关,保护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被告遗弃原告娘俩的行为,应当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综上所述,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女儿的健康成长,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甲(昵称鱼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8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困难补助人民币50000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被告返还陪嫁物;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一直没有关心我,也没有照顾家庭。原告回娘家居住后,一直不让我看望女儿。我要求:1、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2、假设法庭判决离婚,孩子应归我抚养,原告还必须赔偿我结婚的有关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谈婚,于2011年农历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2012年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1月2日生育一女儿(未入户)。2013年5月双方吵架后原告与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收到本院的应诉材料后未与原告联系要求和好。2015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陪嫁物品有:1、号码为粤UBB***小汽车一辆,所有权人是吴某某,车辆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双方共同确认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该车现由被告使用);2、广阳电动摩托车一辆;3、金戒指一只。庭后,原告到庭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困难补助人民币50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返还陪嫁物品(粤UBB***小汽车除外)并自愿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及承担本案受理费。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电子数据、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信息、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致原告与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有被告的自认及被告与原告父亲吴武彬的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分居期间,原告拒绝与被告联系并且在庭审时拒绝被告的和好请求,可见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感情。原、被告经调解和好无效且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清楚,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女儿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依法可予照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困难补助人民币50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返还陪嫁物品(粤UBB***小汽车除外),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所有的粤UBB***小汽车,因该小汽车登记的日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故该小汽车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在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无权占有,被告应当返还,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结婚的有关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向其叔父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建房,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依法可予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2013年1月2日出生,未入户)由原告吴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其占有原告吴某某所有的粤UBB***小汽车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伊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