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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