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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4原告代文东诉被告罗勇为、罗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文东,罗勇为,罗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代文东,男。委托代理人帅建友,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勇为,男。被告罗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东诉被告罗勇为、罗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文东撤回对被告罗勇为、罗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免予征收。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若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