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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5东民初5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银杰,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江启荣,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