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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劳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康国跃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劳初字第24号原告康国跃,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全德,男,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康国跃姐夫。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平顶山市。代表人杨荣宽,矿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系该矿人力资源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国跃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天安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国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德、被告天安五矿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张朋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国跃诉称,其于2006年6月经平顶山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为鲁山县品辉劳务公司)介绍,成为平顶山市中平能化集团的劳务工。康国跃一直在掘进四队下深井干活,直至2013年11月被辞退,在该单位工作八年时间。康国跃被辞退后经常胸闷、呼吸困难。经医院检查,医生怀疑其患有尘肺病。康国跃要求天安五矿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为其进行体检,但被拒绝。康国跃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仲委)申请仲裁,市劳仲委不予受理。天安五矿拒不为康国跃进行体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康国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天安五矿为康国跃进行职业病体检,并按工伤支付之后进行治疗的各项经济费用。被告天安五矿辩称,康国跃的起诉缺乏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必要的被告。与康国跃同期合同到期终止的劳动者百余人均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康国跃未体检系其自身不配合所致。合同到期终止至今已一年有余,康国跃是否患有职业病已无法确认与其在天安五矿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康国跃的仲裁申请和起诉也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另外,康国跃请求的经济费用属工伤保险待遇,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鲁山县品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康国跃作为乙方,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由鲁山县品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康国跃在井下挖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其中合同第六条保险福利2.约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后康国跃被派往天安五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直至2013年11月底合同期限届满。2013年11月22日至12月18日,天安五矿组织2013年度离岗时职业病健康体检,对126名接尘职工进行了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康国跃未在其列。2015年4月17日,康国跃向市劳仲委提出仲裁申请,市劳仲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康国跃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鲁山县品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几经变更,已于2013年9月13日更名为鲁山县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征求康国跃的意见,康国跃明确表示因天安五矿将其辞退,其仅要求天安五矿为其体检,不要求鲁山县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履行体检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康国跃提交的身份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康国跃《安全工作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天安五矿掘进四队出具住院证明、康国跃左手受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市劳仲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天安五矿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本院调取鲁山县品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商局档案,对康国跃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康国跃有权要求鲁山县品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天安五矿共同为其进行离岗职业病体检。现康国跃自愿选择天安五矿为其体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康国跃要求天安五矿为其支付工伤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在其进行工伤认定和治疗之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康国跃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二、驳回康国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