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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吕某某,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田某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渡仿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人民陪审员  谭书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