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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书华与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华,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杨书华,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502号原告杨书华,男,生于1961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青海,该公司经理。被告郑胜利,男,生于1960年12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书华诉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书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华撤回对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伯强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