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书华与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华,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杨书华,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502号原告杨书华,男,生于1961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青海,该公司经理。被告郑胜利,男,生于1960年12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书华诉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书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华撤回对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郑胜利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伯强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关注公众号“”